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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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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04 01:33:35

丨导读

劳动关系的确立并不是以签订合同为条件的,而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已经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换言之,如果进入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都会根据自己所负有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丨概念描述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

丨参考案例

案情简介

某公司为20103月成立的新公司,成立之初组织机构尚未完全稳定,之后公司来了新主管,发现在行政人事工作流程方面存在很多漏洞,特别是劳动合同的签订,存在某些员工未签订的情形,新任行政主管经重新整理后,20126月,安排全部员工重新或按入职日期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在这过程中,只有某部门员工郭某(201012月入职,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不予配合,经多次催促仍然以各种理由拒绝和公司签订合同,20127月底,公司领导决定,由于员工郭某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下月起不再需要到公司上班,以自动离职处理,给他支付了上月的工资,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

随后,员工郭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自入职日一个月起的两倍工资赔偿,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补交在职期间社保等要求。

案件分析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旦达成意向,双方愿意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说,劳动者已经开始在用人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已经存在,但没有在工作开始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也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由于郭某主动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况下,如果再让单位承担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责任,则显失公平。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当员工拒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只能容忍1个月,对1个月的期限来临之前仍然拒签的,应当及时地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这样才能不涉及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

所以说在本案中,即使郭某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然是需要向郭某支付双倍工资的补偿金。

丨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丨解决办法

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规定范围内必须遵守的事项,如果劳动者据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地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这样才可能不涉及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的问题。

丨温馨提醒

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不但是保护员工的权利,也是在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日后遇到劳动纠纷,企业就能及时的拿出证据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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