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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培训服务期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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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1 17:33:55

导读

服务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双方约定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必须服务的期间。其前提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能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服务期未满的劳动者是在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过错解除的法定情形下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由于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而迫使劳动者在服务期未满的情形下辞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劳动者也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丨概念解读

服务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双方约定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必须服务的期间。其前提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能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服务期未满的劳动者是在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过错解除的法定情形下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由于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而迫使劳动者在服务期未满的情形下辞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劳动者也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丨参考案例

案例简介

小吴老师是某培训机构的英语老师,为了扩大业务范围,派小吴老师去西班牙参加专业培训学习西班牙语,花费20万元培训费,约定小吴老师学成归来之后为该培训学校提供5年的服务。两年后小吴老师不想在该培训机构继续教学,但服务期未到需要支付违约金,小吴老师就违约金的数目与该公司发生争议。

案件分析

去西班牙参加专业培训,属于专项的费用,20万元培训费5年的服务期,小吴老师在该培训机构干了两年,还剩下3年,所以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为12万元。违约金的数额应当是根据培训费用,服务期长短,以及已履行的服务期时间来按比例计算的。

丨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丨解决方法

劳动者可先行与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可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丨温馨提醒

劳动者违约金的计算:约定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实际支付的违约金数额: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的条款必须以符合法律规定为前提,如其违法,那么该条款自动失效,对双方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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