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提交成功
我们将尽快审核您的信息
请继续填写相关信息
更新时间:2024-11-21 18:16:59
丨导读
自残或者自杀都是指自我伤害,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伤害自己的身体,并造成伤害结果或者死亡结果的行为。工伤条例将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从认定工伤中排除,说明自残或者自杀的行为与个人的意志与精神状况有关,而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在这种情形中,职工本人对自己的死伤存在着主观故意。
丨概念解读
自残或者自杀都是指自我伤害,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伤害自己的身体,并造成伤害结果或者死亡结果的行为。工伤条例将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从认定工伤中排除,说明自残或者自杀的行为与个人的意志与精神状况有关,而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在这种情形中,职工本人对自己的死伤存在着主观故意。
丨相关案例
案情概述
某空调安装公司职工吴某在为某户安装空调时,保险绳断裂从高空坠落导致头部重伤,出院后,吴某在家休养,某天凌晨,吴某从厨房拿来菜刀,挥刀砍伤熟睡中的妻儿,然后割腕身亡。警方委托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对这起案件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为吴某作案时存在严重的抑郁情绪,在抑郁情绪影响下发生扩大性自杀。
吴某的家属认为,吴某是由于工伤后导致精神疾病,进而发生自杀的悲剧,其家属遂申请工伤认定,但被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法律条文拒绝了吴某家属的工伤认定申请,吴某家属提起诉讼。
经过二审改判,法院认为吴某自杀属于因公死亡,终审判决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此事重新处理。
案例解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自残或者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但是对于工伤问题的处理,应该看到问题的实质,而不是形式。吴某是在工作中头部受伤后造成的外伤性精神病,既无证据证明吴某在头部受伤后还受过其他伤害,也无证据证明吴某受伤前有精神疾病,应认定吴某自杀时的精神状态是由于头部受伤引起的,即吴某的自杀是他在工作中头部受伤后,导致精神障碍所表现出的一种后果,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自残或者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并非同一性质,故应认定为工伤。
丨法条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丨解决办法
这里的自杀或自残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因此如果不能认定工伤则接下来的赔偿就在此终止,得不到任何赔偿,如果因为本条情形与工伤认定部门发生争议,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认定工伤。
如果与案例中的情形相同或相似,即自杀或自残是由前期的工伤引起的,那么自杀与自残则不受此条的限制,依然能够请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