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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残或者自杀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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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9-08 11:59:54

导读

自残或者自杀都是指自我伤害,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伤害自己的身体,并造成伤害结果或者死亡结果的行为。工伤条例将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从认定工伤中排除,说明自残或者自杀的行为与个人的意志与精神状况有关,而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在这种情形中,职工本人对自己的死伤存在着主观故意。

丨概念解读

自残或者自杀都是指自我伤害,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伤害自己的身体,并造成伤害结果或者死亡结果的行为。工伤条例将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从认定工伤中排除,说明自残或者自杀的行为与个人的意志与精神状况有关,而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在这种情形中,职工本人对自己的死伤存在着主观故意。

丨相关案例

案情概述

某空调安装公司职工吴某在为某户安装空调时,保险绳断裂从高空坠落导致头部重伤,出院后,吴某在家休养,某天凌晨,吴某从厨房拿来菜刀,挥刀砍伤熟睡中的妻儿,然后割腕身亡。警方委托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对这起案件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为吴某作案时存在严重的抑郁情绪,在抑郁情绪影响下发生扩大性自杀。

吴某的家属认为,吴某是由于工伤后导致精神疾病,进而发生自杀的悲剧,其家属遂申请工伤认定,但被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法律条文拒绝了吴某家属的工伤认定申请,吴某家属提起诉讼。

经过二审改判,法院认为吴某自杀属于因公死亡,终审判决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此事重新处理。

案例解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自残或者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但是对于工伤问题的处理,应该看到问题的实质,而不是形式。吴某是在工作中头部受伤后造成的外伤性精神病,既无证据证明吴某在头部受伤后还受过其他伤害,也无证据证明吴某受伤前有精神疾病,应认定吴某自杀时的精神状态是由于头部受伤引起的,即吴某的自杀是他在工作中头部受伤后,导致精神障碍所表现出的一种后果,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自残或者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并非同一性质,故应认定为工伤。

丨法条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丨解决办法

这里的自杀或自残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因此如果不能认定工伤则接下来的赔偿就在此终止,得不到任何赔偿,如果因为本条情形与工伤认定部门发生争议,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认定工伤。

如果与案例中的情形相同或相似,即自杀或自残是由前期的工伤引起的,那么自杀与自残则不受此条的限制,依然能够请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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