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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1 17:44:54
丨导读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病种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目录》范围内的。
丨概念解读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病种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目录》范围内的。
诊断为规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规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职业病具体内容参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丨相关案例
案情概述
某五金制品厂为一批产品尽快交工赶进度,将三氯乙烯的清洗工序从原来的清洗房移到冲压车间,致使接触毒品危害的员工从原来只有4人增加到100人。后该四名女工与该五金制品场协商请求认定工伤,该厂见事件白露无法掩盖,申请工伤鉴定,赔偿50万元医疗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受到行政处罚10万元。
案例分析
该案件属于典型的职业病侵害导致工伤赔偿的案件,五金制品厂对于四名女职工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丨职业病鉴定程序
申请
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核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
组织鉴定
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注明.
鉴定书
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检查资料等一般情况;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以及鉴定结论和鉴定时间.鉴定书必须由所有参加鉴定的成员共同签署,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
异议处理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丨救济途径
1.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请求,要求督促单位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2.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前未告知劳动者将从事的工作可能具有的危险,或者在变更劳动合同时没有告知劳动者新工作可能增加的罹患职业病的可能,劳动者可以向单位主张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单位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请求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者居住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合同无效。
3.未经体检,即安排劳动者上岗从事可能罹患职业病的工作,或者终止与从事可能罹患职业病的工作的劳动者的合同没有按法律规定对劳动者进行体检的,请求卫生行政部门督促单位为劳动者进行体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4.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建立个人健康监护档案的,请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建立健康监护档案。警告,限期改正。
5.用人单位不安排疑似职业病劳动者检查的,请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单位 安排检查,警告并限期改正。
丨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丨特别提示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