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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4-03 19:14:00
丨导读
工伤保险条例讲“故意犯罪”排除在认定工伤的范围之外,是否构成“故意犯罪”则应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比如法院存在“故意犯罪”的刑事判决认定,或者公安机关、检察院在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中认定存在“故意犯罪”的。
丨概念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讲“故意犯罪”排除在认定工伤的范围之外,是否构成“故意犯罪”则应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比如法院存在“故意犯罪”的刑事判决认定,或者公安机关、检察院在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中认定存在“故意犯罪”的。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丨相关案例
案情概述
韩某为一家物业公司的合同制保安,与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一日,韩某当值,业主王某开车向小区驶来并按喇叭事宜让韩某打开护栏放行,此时韩某发现王某的车牌号为欠费车辆,便告知其补缴停车费,否则不得入内,两人因此发生争吵,并动手厮打,在动手过程中,王某不慎将韩某眼睛划伤,韩某愤怒中一拳打在王某左耳,构成轻伤。事后,韩某被公安机关因故意伤害罪连调查,韩某眼睛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韩某找到所在物业公司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公司告诉韩某,虽然是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受伤,但涉嫌故意伤害罪,不能享受工伤待遇,韩某因此与公司发生争议。
案例解读
本案中,韩某即使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应当享受工伤条件,工伤保险条例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强调的是职工在工作中因故意犯罪导致本人伤亡的不能认定工伤,这里要求的工伤是因故意犯罪行为所引发、导致的。本案中,韩某所受伤害,是因为其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虽然方法不当,但韩某并不存在犯罪行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因此,韩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履行职务而受到的伤害,符合认定工伤的要件。
丨法条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丨解决办法
单位在事发后30天内,受伤者或家属在事发后1年内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在伤情相对稳定时,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 (即伤残鉴定),然后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因工负伤待遇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的时效为发生争议后的60天内,受伤者可以在事发后的60天内,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单位为其做工伤认定及伤 残鉴定;也可以在拿到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后的60天内,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丨特别提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