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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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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9-08 09:20:10

丨导读

显失公平的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显失公平的合同,也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合同内容。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关于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的相关规定和解决方法吧!

丨概念解读

显示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极不对等的,经济利益不平衡,因此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所以,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显失公平的合同,也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合同内容。

丨救济方式

1.撤销权的行使

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在合同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撤销事由1年内,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后,合同自始无效。

2.变更合同内容

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还属于可变更的合同。利益受损方还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

丨参考案例

某山区的农民张某家中有一宋代的铜器,该铜器为张某的祖父送给张某的。某大学历史学教授曹某通过他人得知家中有一个宋代的铜器,于是千里迢迢赶到张某家中表示要购买这一铜器。张某不知道该铜器的价值,以为只是普通的器具而已,于是就500元卖给了曹某。随后,曹某将带铜器送至正在拍卖行进行拍卖,拍的价款为18万元。张某在半个月得知此事,认为曹某欺骗了自己,于是要求曹某退还铜器。但曹某以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为由,拒绝张某的请求。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合同请求曹某返还铜器。

本案中,曹某利用了自己的专业优势地位与张某签订了该铜器买卖合同,并且该合同是在合同订立时就存在显失公平的现象。所以张某和曹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张某缺乏交易经验所致。曹某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应得到法院的支持,该买卖合同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本案中,因为曹某已经将铜器进行拍卖,所以返还铜器无法履行,曹某应返还不当得利18万元给张某。

丨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七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丨解决方法

丨法律攻略

起诉所需材料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如被告户口不在宝安,须提交被告在宝安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该证明由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  

4.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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