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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防利益罪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刑法第373条),是指非军职人员明知对方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将其接收、聘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刑法第374条),是指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将不符合条件的应征公民接送进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375条第1款),是指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375条第1款),是指盗窃或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行为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刑法第376条第1款),是指在战时,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征召或者拒绝、逃避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行为。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刑法第376条第2款),是指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行为。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刑法第377条),是指战时非军职人员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不真实的敌方军事情况因而对作战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刑法第378条),是指非军职人员在战时情况下,制造谣言,迷惑群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刑法第379条),是指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张律师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劳动纠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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