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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工资是扣除保险后的么
icon 更新时间:2022-06-27 18:04:52
icon 问题描述:

医疗期工资是扣除保险后的么

icon 专业回答:

以上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十权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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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律师

在国家层面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工资是劳动者非因工作原因患病、负伤,导致无法履行工作的,虽然不能工作时劳动者个人原因,与用人单位无关,但是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利。因此,虽然劳动者不能提供劳动合同,但是一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二者应当支付医疗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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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律师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综上所述,对于已经发放的病假工资当中是不包含社保的,需要由公司来购买,在劳动法的规定当中是对最低工资有相关的规定的,最低工资已经从个人工资当中扣除了应该扣除的款项,所以社保还是由公司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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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律师

病假工资后是扣社保的,按照我国规定在医疗器内,用人单位应该按时给员工正常的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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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律师

医疗期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一)、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二)、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以上海为例(各个地方的规定不同,有的病假工资比例没有规定这么细致):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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